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類信息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級各部門:
經州政府同意,現將《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發布工作制度》印發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2014年1月14日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發布工作制度第一條為提高州政府及辦公室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效率,確保政府信息公開依法、有序進行,根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涼山州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公文是指以州政府或州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的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
第三條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法定要求同步確定其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屬性。
第四條 州政府辦公室是負責州政府及州政府辦公室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的部門,州政府信息公開辦是負責管理、協調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發布的部門。
第五條需以州政府及州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公文的草擬部門在完成公文草擬的同時,應當根據公文內容,對照應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在發文擬稿單上注明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的屬性,屬于不予公開的,應當注明不予公開的理由。不注明屬性的,不納入發文范圍。
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管理行為無關的內部信息,包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內部設備管理等信息歸入依申請公開類政府信息,州政府辦公室、州政府信息公開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審查該類信息是否可以公開。
第六條州政府辦公室負責公文審核的相關科室和分管文秘工作的負責同志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秘密及其密級范圍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涼山州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對草擬部門確定的屬性是否準確、不予公開的理由是否充分進行審核。
辦公室認為草擬部門確定的屬性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商草擬部門重新確定屬性;協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審核意見,由公文簽發人確定。
第七條州政府及州政府辦公室公文簽發人在簽發公文時,有權最終確定其屬性;公文簽發人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部門確定。
第八條 對聯合發文,各聯合發文機關應當協商確定公文屬性。公文簽發后,主辦機關應當將該公文屬性的最后確定情況反饋給其他聯合發文機關。
第九條公文簽發后,州政府信息公開辦應當按照其屬性,分別編入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目錄,按照“先審查、后公開”和“一事一審”原則,依法依規做好保密審查,由州政府信息公開辦主要負責同志負責審核確認。
屬于主動公開的,州政府信息公開辦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州政府門戶網站、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屬于不予公開的,由州政府信息公開辦匯總后按《備案制》的要求,填寫不予公開信息報備表,每季與《政府信息公開季報表》一并報上一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第十條對信息公開屬性填報不當,保密審查不到位造成失密、泄密或造成不良影響的,州政府辦公室將追究草擬部門、相關科室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并嚴格按照《涼山州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源涼山新聞網/圖百度圖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