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通信業行業財經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工業和信息通信業行業財經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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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工業和信息通信業行業財經專家庫的管理,切實提升決策支撐能力,我部制定了《工業和信息通信業行業財經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
工業和信息通信業行業財經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業和信息通信業行業財經專家庫(下稱專家庫)的管理,明確專家的權利與義務,充分發揮企業和社會研究機構智庫作用,搭建高層次的財經政策研究平臺,切實提升決策支撐能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行業財經領域專家的選拔、聘用及專家庫的使用、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專家是指國家級科研院所、大型企業集團、行業協會、高等院校及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中,在工業和信息通信業相關領域,從事財務、經濟、技術等科研、管理、咨詢工作的較高層次專業人員。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專家庫是由行業高水平、高層次專家組成的專家團隊,日常管理由部財務司負責。
第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專家庫設立政策研究、財務會計、經濟管理、工程技術四類專家組別,并承擔相應工作職責:
(一)圍繞中國制造2025、兩化融合和網絡強國等中心工作,開展對工業和信息通信業有前瞻性和全局性影響的重大財經問題研究,提出針對性、建設性意見建議。
(二)圍繞行業財經政策調整制定,發揮專家專業特長和智庫優勢,有效運用理論指導工作實踐,提出咨詢意見和參考建議,增強政策措施的科學性和可行性。
(三)圍繞重大財經政策實施,配合開展培訓講座、項目評審、財務審計驗收、財務專項檢查、資金績效評價等工作,充分發揮專家的指導作用,提出客觀公允的第三方評估意見。
(四)完成部財務司交辦的其他咨詢研究和論證等任務。
第二章 專家的選拔、聘用
第六條 專家庫專家的選拔聘用堅持“平等公開、擇優聘用”的原則。
第七條 專家選拔條件
(一)政治條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個人修養和職業道德,奉獻意識強,無違法亂紀等行為。
(二)入選專家應具有一定的行業財稅金融專業能力,在財務、經濟、管理和技術等方面實踐經驗豐富,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政策研究類專家。從事工業和信息通信業領域財經政策研究工作滿10年以上,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較強的研究及實踐能力,具有正高專業技術職稱;央企研究機構主要負責人或學術帶頭人。
2.財務會計類專家。從事財務及會計工作滿5年以上,注冊會計師或具有會計、審計等專業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熟悉國家財經政策法規,掌握工業和信息通信業領域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具有較強的決策咨詢能力。
3.經濟管理類專家。從事工業和信息通信業及相關領域經濟管理工作(包括金融、稅收、價格、資產管理、項目管理等)滿5年以上,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熟悉專業咨詢活動有關政策和要求,具備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行政管理經驗。
4.工程技術類專家。從事工業和信息通信業領域工程技術研發工作滿5年以上,有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及創新能力,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曾主持省部級科研課題。
(三)符合以下條件的專家優先入選:
1.兩院院士;
2.國家級經濟研究部門相關負責人;重點財經院校知名教授、國家“千人計劃”或“長江學者獎勵計劃”入選者;
3.大型國有企業、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總監;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主任;
4.國家科技獎勵獲得者,以及省部級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排名在前3名的獲得者;
5.具有突出貢獻并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
(四)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在60周歲以下。
第八條 專家選拔與聘用程序
專家庫專家實行聘任制管理,聘期2年。選拔流程如下:
(一)專家由所在單位統一推薦或由部財務司相關處室舉薦并經所在單位審核后進行推薦(推薦表格式見附件)。
(二)部財務司負責推薦材料的審核、初選和匯總。
(三)部財務司組織開展組建專家庫的初評和終評工作。
(四)通過終評的專家經部財務司公示后,入庫聘用。
第九條 基于工作新增需求或專家主動退出等情形,部財務司將適時對入庫專家進行增補。
第三章 專家的權利、義務和紀律
第十條 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相關政策法規及情況的知情權;
(二)在咨詢、評審、檢查和驗收等環節中的建議權、表決權;
(三)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工作報酬;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專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運用專業知識和職業經驗,積極提供技術咨詢和決策支撐;
(二)受部財務司委托,開展課題研究與政策咨詢、承擔行業培訓授課任務、參與項目評審與審計檢查等相關工作;
(三)遵守職業道德,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相關職責;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專家遵守以下紀律: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屬法定回避情形的應主動提出回避等;
(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向外界透露相關文件及有關單位商業秘密等;
(四)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自覺接受監督管理,堅決杜絕各種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章 專家庫的管理和維護
第十三條 專家庫實行“準入、退出、考核”等動態管理措施,由部財務司負責對專家庫進行管理和維護,具體職責如下:
(一)建立專家檔案信息,專家信息動態更新,使專家庫信息保持完整準確;
(二)對專家參與相關工作情況進行歸檔;
(三)對專家業務能力和工作績效進行定期評估。
第十四條 部財務司對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終止其專家資格:
(一)一年內兩次無正當理由無故不參加有關工作的;
(二)因身體原因,不能勝任專家工作的;
(三)因工作變動,不再適宜擔任專家的;
(四)本人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
第十五條 專家違反規定,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專家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專家資格的;
(二)以專家庫名義謀取私利,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應當回避而不主動提出回避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
(五)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相關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源于查字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