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規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規定的通知
川府發〔2014〕59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鞏固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深入貫徹省委《關于建立健全作風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和《關于認真貫徹“三嚴三實”要求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教育管理監督的意見》,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健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長效機制,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省政府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6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健全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長效機制,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嚴把礦業權設置關
(一)科學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必須堅持以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相關規范性文件、礦產資源規劃等為依據,以區域自然地理、成礦規律、開采技術及安全環保條件、資源賦存、地質工作程度、經濟評價、勘查開采現狀等為基礎,按照相關行業產業政策,合理確定礦業權數量,科學合理設置礦業權。
(二)嚴格審查礦業權設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招投標相關規定確定有相應資質的礦業權編制單位,禁止以任何名義為特定企業或個人量身定制礦業權設置方案。在礦業權設置方案審查過程中,要嚴格執行專家審查、部門集體會審、社會公示、網上公開等制度,不允許放寬審查標準。對反映礦業權設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安全規范、環境保護等要求的舉報線索,要認真調查核實并嚴肅處理,從源頭上減少特定礦業權人對礦業權設置方案的影響和干預。
二、依法依規出讓礦業權
(三)改革探礦權出讓方式。現有探礦權取得方式主要有申請在先、協議出讓、招標拍賣掛牌出讓3種,今后除經有權機關批準可以協議出讓的外,所有礦種的探礦權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并實行出讓年限管理。已申請在先取得的探礦權,不得申請變更或增加低風險礦種勘查。
(四)實行礦業權集中進場交易。凡由國土資源廳審批登記頒證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含國土資源部委托)的探礦權和采礦權,一律從原來委托市(州)國土資源局組織交易轉為委托省政務服務和資源交易服務中心集中交易。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出讓公告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20日在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和四川土地礦權交易信息網上發布。市、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采礦權,一律委托同級(或上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土地礦權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五)嚴格控制礦業權協議出讓。從嚴控制礦業權協議出讓范圍,嚴禁超越國土資源部規定協議出讓的5種情形。協議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嚴格執行礦業權協議出讓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礦業權協議出讓申請必須經過審批機關集體會審,并將相關情況在“全國礦業權出讓轉讓公示公開系統”進行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公示,無異議方予批準。
三、加強地質勘查行業管理
(六)加強地質工作質量和地質勘查資質監管。進一步加強野外地質工作質量監督,嚴格要求地勘單位按照礦產勘查實施方案施工。加大對地勘單位開展地質工作真實性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核實有無出借地質勘查資質、有無不按照資質類別及范圍開展地質工作、有無轉包其承擔的地質勘查項目、有無弄虛作假行為等情況。一旦發現問題,堅決予以查處,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或經整改仍不符合相應條件的,由原審批機關暫扣或吊銷地質勘查資質證書。
(七)加強地質勘查單位勘查成果報告監管。把地質勘查成果報告、資源儲量核實發現的問題納入地勘資質的考評,推行誠信檔案、信譽等級和責任追究制度,切實增強報告編制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意識、風險意識,切實維護國家權益。對不按規范行事、弄虛作假、粗制濫造勘查報告的當事人制定具體懲罰措施,停止其參與報告編制資格,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示通報。
四、加強涉礦專家庫和社會中介機構管理
(八)建立統一專家庫管理制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按全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和安排,結合行業實際建立全省統一專家庫制度,完善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進行礦產資源規劃、礦業權設置方案及與礦業權登記相關報告的技術審查工作。嚴格專家庫專家的職業道德規范、聘任用制度,防止暗箱操作等違規行為發生。
(九)建強儲量評估師隊伍。優化完善儲量評估師專家庫,強化儲量評估師管理制度建設,從質量和數量上充實儲量評估師專家隊伍。對儲量評審行為進行記錄,實行淘汰制和終身責任追究制,保障儲量評估師隊伍恪守職業道德,清正廉潔,業務精湛。推行搖號選擇儲量評估師制度,確保評審評價工作有序、公平和公正。
(十)加大礦業權評估工作監督力度。礦業權評估機構要嚴格自律,細化評估規則,優化評估方法,減少評估的隨意性。推行敏感數據由行政部門預先鎖定制度,一旦鎖定,任何人不得篡改。完善礦業權評估備案的集體會審制度,推行不良記錄登記通報制度和黑名單制度。加強對礦業權評估程序的全程監管,對礦業權評估機構的報名、搖號、備案等工作全程予以公開公示,嚴禁暗箱操作,嚴防地勘成果、儲量評審及礦業權評估弄虛作假,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五、強化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
(十一)加強礦業權人勘查開采行為監管。督促礦業權人依法依規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合理編制開發規模與礦山服務年限相匹配的開發方案,嚴格禁止“大礦小開”。探礦權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按勘查實施方案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工作量,無不可抗力原因未完成工作量的不予辦理延續登記。礦業權人不接受年度檢查或年度檢查不合格的,礦業權登記機關不得批準其延續、變更、轉讓等申請。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應按照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履行相關手續,保障安全條件。
(十二)加強對礦業權人行為的社會監督。全省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探索建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探索建立礦業權人信用約束機制,加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社會監督力度。
(十三)堅決查處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違紀違法行為。全省各級國土資源、財政、審計、工商、監察等部門,要按照職能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和規范管理。堅決打擊無證開采、超層越界開采、以采代探、邊探邊采等違法行為。對為特定企業或個人量身定制礦業權、違規出讓礦業權、地勘成果及礦業權評估弄虛作假等致使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違紀違法行為,要及時發現、堅決制止并依法查處。嚴禁國家公職人員違規辦礦或入股參與礦山經營,一旦發現,堅決予以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源于涼山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