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通報7起疫情期間消費投訴典型案件,一連鎖公司被罰35萬
2020年3月2日,涼山州市場監督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西昌某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正在經營的由佑華制藥(樂山)有限公司(上市)委托四川金藥師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規格為15g×22袋的復方板藍根顆粒購進價格為7.2元/袋,銷售價格為22.00元/袋,進銷差價率為205.56%。
經查,該公司購進涉案復方板藍根顆粒600袋,自2020年02月08日至2020年3月2日在該公司下屬門店共銷售140袋。同時,該公司標識為白云山和記黃埔中藥有限公司生產的同規格復方板藍根顆粒在2020年1月19日仍在銷售,其進銷差價率為48%。
該公司銷售四川金藥師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規格為15g*20袋)復方板藍根顆粒的行為,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等相關規定。
目前,對此綜合執法支隊已立案調查,并責令該公司暫停銷售涉案產品。
2案例二:普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
2020年1月28日,普格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轄區內某連鎖有限責任公司三家分店現場檢查,檢查時發現在此三家分店均以0.9元/個的價格購進標注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生產批號:20190715),共計10000個,三家分店分別購進3500個、3000個、3500個。
經查,該三家分店銷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為黑色,名稱為“一次性使用口罩”,且口罩包裝為20只裝,上述特征均與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關于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一次性使用口罩有關情況的報告》所載明的特征不符,故判定上述口罩非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構成經營未經依法注冊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上述三家分店均以1元/個銷售上述口罩,分別銷售795個、492個、1238個,違法所得分別為79.5元、49.2元、123.8元。
該三家分店經營未經依法注冊的醫用口罩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其分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經營未經依法注冊的醫用口罩、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人民幣68000元的行政處罰(三家分店共計罰款人民幣204000元)。
3案例三:寧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
2020年1月28日晚,寧南縣市場監管局12315指揮中心連續接到多起舉報,稱西昌某連鎖有限責任公司寧南五戶分店在捆綁銷售口罩。
接到舉報后,執法人員立即對涉案藥房進行現場檢查。據調查,涉案口罩為西昌某連鎖有限責任公司寧南總負責人于2020年1月25日由成都某醫藥科技有限公司購買,數量10000個。1月28日到貨后,其對縣城5家藥房各配送1000個,并安排按照必須購買滿38元的藥品才能加1元購買1個口罩的方式進行銷售。當晚寧南各分店按照此方式銷售,直到29日早上五戶分店才按照每個口罩一元錢,每人限購5個的方式進行銷售。
寧南縣市場監管局按要求郵寄實物樣品并聯系河南飄安有限公司對該批次口罩進行鑒定。通過回復證實此五戶分店銷售的“河南飄安一次性使用口罩”不是正規河南飄安有限公司生產的。
該連鎖有限責任公司寧南五戶分店在全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用防疫用品口罩強制搭售藥品及銷售未經注冊的二類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409.2元、并對每戶分店處以罰款人民幣7萬元(共計罰款人民幣35萬元)的行政處罰。
4案例四:冕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
2020年1月30日,冕寧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開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檢查中,發現縣城某文具店正在售賣醫用口罩,其品名為“丹美一次性使用口罩”,標識的生產許可證號為贛食藥監械生產許20160142號,產品注冊證編號為贛械注準20142640350,產品標準號為YZB/贛2820-2014,生產企業為江西丹美實業有限公司,無生產批號、規格、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使用說明上標注了“本產品供醫療機構使用”等字樣。通過產品注冊證編號可知,該口罩屬于第二類醫療器械,而該店的《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未登記醫用口罩,也不能提供《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經現場清點該批口罩共1109只,被執法人員當場予以扣押。2月1日,當事人震懾于冕寧縣市場監管局的高壓態勢,主動上繳了同款口罩1052只,共計2161只。
經查明,當事人以2.5元/只購進上述醫用口罩,再以3.5元/只的價格銷售。截至被查獲,當事人計劃購進上述口罩16000只,因貨源緊缺,共收到該型號口罩3000只,被查獲扣押2161只,其余已全部售出且無法追回。
執法人員通過查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注冊數據庫,未能查詢到該醫用口罩的相關信息,存在假冒偽劣嫌疑,于是請求江西省進賢縣市場監管局予以協查。協查結果為江西丹美實業有限公司是該縣境內一家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因該企業的醫療器械注冊證(證號:贛械注準20142640350)已到期,于2019年11月停止生產一次性使用口罩產品。因此,冕寧縣某文具店銷售的丹美一次性使用口罩,此產品既無生產批號也無型號規格,此產品非該公司生產,為假冒偽劣產品。
目前該案因案情節惡劣,危害后果嚴重,其行為涉嫌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故冕寧縣局將該案件移送冕寧縣公安局,并抄送冕寧縣人民檢察院。
5案例五:會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
2020年2月4日,會理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會理縣東關東路某商貿經營部正銷售劣質口罩。
接到投訴后執法人員對該經營部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經營部銷售有棉質口罩和一次性口罩,均屬非醫用,且口罩外包裝上無廠名、廠址和生產日期。
經查明,當事人李某于2020年1月25日至2月3日期間,先后購進無中文標識的一次性口罩24盒;艾菲兒牌時尚口罩40個,單價6元/個;炫彩牌一次性口罩50個,單價2.5元/個;鴻昌牌棉質口罩120個,單價5元/個。購回口罩后,每個加價0.5至2.0元售賣。至案發,銷售無中文標識的一次性口罩24盒、艾菲兒牌口罩11個、炫彩牌一次性口罩20個。該批口罩經核查無生產日期、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該店銷售“三無”口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銷售口罩、沒收違法所得450元、并處罰款人民幣650元的行政處罰。
6案例六:雷波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
2020年2月6日,雷波縣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雷波縣某店在銷售“三無”口罩。
執法人員立即到該店進行現場核查,檢查時在其貨架上發現布口罩150個,無生產廠名、廠址,無生產日期、保質期,無產品合格證;在貨架旁發現一箱已開封的一次性口罩800個,全英文標識,無中文標識,無生產日期、保質期,無產品合格證。
經調查, 2020年1月24日,當事人通過微信從成都購進了88個布口罩,加上春節前購進的,共計150個布口罩。購進時未查驗供貨方資質,未查驗產品包裝及合格證明,無購進票據,無銷售記錄,其購進價格為4.5元/個,銷售價為9元/個。2020年2月5日,該店從成都購進全英文標識的一次性口罩1500個,購進時未查驗供貨方資質,未查驗產品包裝及合格證明,購進價格 2.2元/個,銷售價3.5元/個,除去自用的已銷售150個,無法召回。
該店銷售產品標識不符合規定的口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該店在新型冠狀病毒性肺炎防控的特殊時期,銷售“三無口罩”,符合從重處罰的情節。雷波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銷售行為、沒收違法所得75元、并處罰款人民幣1980元的行政處罰。
7案例七:會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
2020年2月7日,會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舉報信息對會東縣某百貨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的標識為廊坊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衛生用口罩750個,其外包裝上無生產日期;以及由透明膜包裝的口罩4000個,其內外包裝上均無生產日期、保質期、廠名、廠址等標識。
經查明,當事人從成都統一購進上述兩種口罩,其中由廊坊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衛生口罩共購進了5200個,已銷售4450個,進價為3.4元/個,售價為4元/個,銷售獲利2670元;由透明膜包裝的無任何產品標識的口罩共購進了4800個,已銷售800個,進價為3.4元/個,售價為4元/個,銷售獲利480元。
該百貨銷售無生產日期口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會東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銷售無生產日期的口罩、沒收違法所得3150元、并處罰款人民幣10200元的行政處罰。
延伸閱讀
自1月23日開始,按照州委、州政府的要求,州市場監管局消保科12315指揮中心由黨員帶頭,放棄休假實行24小時值守,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保障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熱線24小時不間斷。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州12315指揮中心堅守消費維權主戰場,緊盯群眾反應強烈的熱點問題和涉及疫情相關的投訴舉報,嚴格實行有訴必接、必回。
據統計,截至3月3日17點,州12315指揮中心受理各類咨詢2861件,其中有效投訴舉報455件,涉疫情投訴舉報148件、群體性聚餐32件。州12315指揮中心對涉疫情投訴舉報實行即時處理、限時辦結制,并加大了對各縣(市)局的催辦督辦力度,確保涉疫情投訴舉報處理率達到100%。
來源:涼山日報